第四百五十七章:告御状!(下)(第3页)
这一说可是让朱允炆啼笑皆非,而黄福等山西官员则是如释重负。
不是什么冤假错案,也没有审断不公,破家灭门的人间悲剧。
就连冤案的当事人都不是李进。
他是替他哥们喊得冤。
李进是郭万三手下的矿工,有个小伙伴叫李大宝也是矿工,大家伙都在井底挖煤,其中有一个工友上了岁数,因为井底积水太深,腿脚溃烂,就找到李大宝希望换一下工作的岗位。
李大宝的岗位在矿井的半腰,位置较高,没有积水,所以李大宝当场就慷然同意了。
俩人按说换了岗位干就完了呗,下了工一道还能找地方喝两杯,结果好巧不巧就能出事。
在李大宝岗位上工作的老头被一块碎石绊倒,当场摔下腰坡到了井底,死了。
矿井死人是常事,郭万三手下负责矿井的工头也没说啥,该咋赔咋赔呗。
但老头的家人不愿意了,还跑到县衙把李大宝给告了。
你不给换这个岗位,人能摔死?
县令一听,咂摸着也是个道理哈。
谁在哪个岗位那是安排好的,你说换就给换了,起因在你身上,你不负责任哪行,不过念在李大宝也是出于这个尊老爱幼的美德,所以也就判了李大宝赔偿老头家属十两银子。
李大宝当然满肚子委屈。
老头久在井底,腿脚不便,因泡水而疼痛难忍,如此久持下去必落一个残疾,出于帮助和尊老的美德才慷然把自己的岗位让出去,自己选择跑到井底,涉水工作。
自己一片好心没换来道谢也就罢了,还要为老头的意外死亡负责任?
这上哪里说理去!
李大宝的冤屈没换来啥好结果,最后因为咆哮公堂被打了一顿板子,该赔的十两也一文没少的掏了出来。
这事按理就算到此为止,尘埃落定。
但李大宝的哥们李进可不那么想,这不就趁着成为工人代表的机会,壮着胆子找到朱允炆喊了这么一嗓子冤。
“行了,朕知道了。”
朱允炆还当什么大案呢,结果就一起民事纠纷,介乎于法理与道德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