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4章 天坛宪法草案(第2页)
第二条中华民国国土依其固有之疆域。
国土及其区划,非以法律不得更变之。
第三章国民
第三条凡依法律所定属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人民。
第四条中华民国人民,于法律上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别,均为平等。
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非依法律不受逮捕、监禁、审问或处罚。
人民被羁押时,得依法律以保护状请求法院,提至法庭审查其理由。
第六条中华民国人民之住居,非依法律不受侵入或搜索。
第七条中华民国人民通信之秘密,非依法律不受侵犯。
第八条中华民国人民有选择住居及职业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
第九条中华民国人民有集会、结社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
第十条中华民国人民有言论、著作及刊行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
第十一条中华民国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
第十二条中华民国人民之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但公益上必要之处分,依法律之所定。
第十三条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诉讼于法院之权。
第十四条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请愿及陈诉之权。
第十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
第十六条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从事公职之权。
第十七条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纳租税之义务。
第十八条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服兵役之义务。
第十九条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受初等教育之义务。
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
第四章国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