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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风云人物演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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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章 天坛宪法草案(第3页)

第四章国会

第二十条中华民国之立法权,由国会行之。

第二十一条国会以参议院、众议院构成之。

第二十二条参议院以法定最高级地方议会及其他选举团体选出之议员组织之。

第二十三条众议院以各选举区比例人口选出之议员组织之。

第二十四条两院议员之选举,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五条无论何人,不得同时为两院议员。

第二十六条两院议员不得兼任文武官吏,但国务员不在此限。

第二十七条两院议员之资格,各院得自行审定之。

第二十八条参议院议员任期六年,每二年改选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众议院议员任期三年。

第三十条两院各设议长、副议长一人,由两院议员互选之。

第三十一条国会自行集会、开会及闭会,但临时会由大总统牒集之。

第三十二条国会开会期为四个月,但得延长之。

第三十三条?国会常会于每年三月一日开会。

第三十四条国会临时会之牒集,于有左列情事之一时行之:

一、两院议员各有三分一以上之请求;

二、国会委员会之请求;

三、**认为必要。

第三十五条国会之开会及闭会,两院同时行之。

一院停会时,两院同时休会。

众议院解散时,参议院同时行之。

第三十六条国会之议事,两院各别行之。同一议案,不得同时提出于两院。